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 (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x20m或24mx16m的网格;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垂直面外。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5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2) 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5Ω。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