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或大型公共建筑应设室内变电所;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20kV或10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2 20kV、10kV具有IP2X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室外独立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2 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3 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
4 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母线槽或电缆;
5 变压器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
6 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由同一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回路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配电装置室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值班室也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0的规定,如图4.5.10-1和图4.5.10-2所示。
注:① 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3m。
4.5.1 第2款小型分散公共建筑群指中小学、社区等,建筑物单体面积不大、分散布置的建筑物群。
4.5.2 对高低压配电装置与干式变压器设置在同一房间,国内外都较普遍,但各地供电部门要求不一,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要求实施。具有IP2X防护等级外壳靠近布置时,一般可留有200mm~500mm间距,以利于散热及减少变压器振动对配电柜的影响。
4.5.3 独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否则应按建筑物附设式变电所的要求进行电气设计。
4.5.4 当一级负荷的容量较大,供电回路数较多时,宜在变电所内分列设置相应的配电装置。由于大部分工程中不具备分列设置的条件,故要求在母线分段处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以确保一级负荷的供电回路安全。
4.5.5 对于供一级负荷的两回路电源电缆(指工作、备用的两回路电源),尽量不敷设在变电所的同一电缆沟,但工程中很难做到分沟敷设。故当同沟敷设时,应满足条文规定的要求。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采用电缆槽盒敷设时,应分设在不同槽盒内。
4.5.6 民用建筑变电所的高、低压配电装置的数量,因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对象的变更,而需增加配电装置数量或增加供电容量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设计时应留有适当数量的配电装置位置,以方便以后的增加,应根据该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预留备用位置的数量。
对于0.4kV系统,为使用方的临时供电或增加某些设备或在使用中某个回路损坏需尽快恢复供电等提供方便,增加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是非常必要的,一般可预留15%~25%备用回路。
4.5.8 值班室和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在中小型变电所中是常见的,应在低压配电室留有适当的位置,作为供值班人员工作的场所。要求的3m距离,指在配电屏的前面或端头,在此范围内,放置一些必要的储装柜、桌凳等后,仍可保证配电装置的操作安全距离。
4.5.10 防护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的规定。现在使用的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很多已达到IP5x的水平,防护等级越高,其散热性越差,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防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