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站内汽油工艺设备是指设置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工艺设备。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 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6m。
5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条文]
[图示]
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0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因此,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安全;二是避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本标准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本标准第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据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标准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适当减小。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标准三个级别的汽油罐的安全距离分别定为17.5m、15.5m和12.5m。
(3) 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本条的“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 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表4.0.4注2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说明“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 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6) 根据实践经验,架空通信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汽油设备的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到5m。架空电力线路的危险性大于架空通信线路。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有绝缘层的架空电力线路安全性好一些,故允许安全间距适当减少。本次修订删除了“通信发射塔”,在本标准附录B中将“通信发射塔”划归为三类保护物。
(7) 在加油、卸油过程中,存在油气挥发现象,会污染空气,且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加油站均应设置油气回收系统。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表4.0.4中“无油气回收系统”和“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这两种指标,并在第6.3.1条和第6.3.6条分别规定“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油罐车应具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应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基本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30%。加油站对外安全间距折减30%后,与民用建筑物除个别安全间距最小可为7m外,大多数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储罐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7.5m防火间距要求。
(8) 表4.0.4注3“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的意思是,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轴线的距离执行表4.0.4的规定,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9) 表4.0.4注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