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云首页规范消防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新老规范比对
强制性条文汇编

4.0.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站内汽油工艺设备是指设置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工艺设备。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 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6m。
    5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5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中的LP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埋地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 液化石油气设备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不低于5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且不应小于11m。
    6 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且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7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8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6 C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3 长管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7 L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L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70%和80%,且不应小于6m。
    3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4 LNG储罐、放空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5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8 加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注:1 加氢设施的橇装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3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4 当表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10.7.15条规定的实体防护墙时,相应安全间距(对重要公共建筑物除外)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50%,且不应小于8m,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间(箱)、加氢机、液氢卸车点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m。
    5 表中氢气设备工作压力大于45MPa时,氢气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不含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表安全间距增加不低于20%。
    6 液氢工艺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小于35m时,两者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墙。
    7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液氢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8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5.0.5 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条文]
5.0.1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条文]

5.0.13 加油加气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注:1 D为LPG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对应于柴油加油机的相关间距。
    3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不低于30%。
    4 LPG储罐放空管管口与LPG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LPG埋地储罐确定。
    5 LPG泵和压缩机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泵和压缩机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6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7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0.8条的规定。
    8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注:1 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
    2 加油设备之间及加油设备与站房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5.0.13-1的规定。
    3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4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的间距。
    5 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散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6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0.8条的规定。
    7 站房、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站区围墙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
    8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5.0.14 加氢合建站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注:1 消防水储水罐埋地设置和消防泵设置在地下时,其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防火间距的50%。
    2 表中柴油加油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防火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4m。
    3 作为站内储氢设施使用的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确定防火间距。
    4 压缩机冷却水机组、加氢机冷冻液机组等设备的非防爆电器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表中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表中设备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或箱柜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6 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条文]
6.2.1 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条文]
6.3.1 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油罐车应具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条文]
6.3.6 加油站应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条文]
6.3.14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条文]
7.1.2 储罐根部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2 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条文]
7.1.4 LPG储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2 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3 在一、二级LPG加气站或合建站内,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程监控系统。 [条文]
7.1.5 LPG 储罐严禁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LPG储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应布置在车行道下。 [条文]
7.2.4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条文]
7.3.1 加气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条文]
7.3.5 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高度不应低于0.5m。 [条文]
7.4.11 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条文]
7.5.1 连接LPG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拉断阀。 [条文]
8.1.22 CNG加(卸)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卸)气设施不得设置在室内;
    2 加气设备额定工作压力不应大于35MPa;
    3 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0.25m³/min(工作状态);
    4 加(卸)气柱流量不应大于0.5m³/min(工作状态);
    5 加(卸)气枪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加气机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N~600N,加(卸)气柱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600N~900N,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m;
    6 向车用储气瓶加注CNG时,应控制车用储气瓶内的气体温度不超过65℃;
    7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的加气机,其加气枪的加注口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条文]
8.2.2 采用液压设备增压工艺的CNG加气子站,液压设备不应使用甲类或乙类可燃液体,液体的操作温度应低于液体的闪点至少5℃。 [条文]
8.3.1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可手动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条文]
9.1.8 LNG储罐的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NG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应与进液管道紧急切断阀联锁;
    2 LNG储罐最高液位以上部位应设置压力表;
    3 在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置检测环形空间绝对压力的仪器或检测接口;
    4 液位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条文]
9.3.1 加气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条文]
10.5.1 加氢机应设置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箱柜内。 [条文]
10.5.2 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机额定或公称工作压力应为35MPa或70MPa,最大工作压力应为1.25倍的额定工作压力;
    2 氢气加注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用压缩氢气加气机》GB/T31138的有关规定;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安全阀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应大于车载储氢瓶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或设计压力;
    4 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精度不宜低于1.5级,最小分度值宜为10g;
    5 加氢机应设置能实现控制及联锁保护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当单独设置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时,则信号应通过通信方式与位于控制室的加氢设施控制系统进行信号往来,联锁信号应通过硬线与加氢设施控制系统进行信号往来;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当达到车载储氢容器的充装压力高限值时,自动切断阀联锁关闭;
    7 加氢机在现场及控制室或值班室均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可按下该按钮,关进气阀门;
    8 加氢机的箱柜内部氢气易积聚处应设置氢气检测器,当氢气含量(体积比)达到0.4%时。应在氢气报警系统内高报警;当氢气含量(体积比)达到1%时,应在氢气报警系统内高高报警,同时向加氢设施控制系统发出联锁停机信号,由加氢设施控制系统发出停加氢机及关闭进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的联锁信号;
    9 额定工作压力不同的加氢机,其加氢枪的加注口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10 加氢机应设置脱枪保护装置,发生脱枪事故时应能阻止氢气泄漏;
    11 额定工作压力为70MPa的加氢机应设置可与车载储氢瓶组相连接的符合相应标准的通信接口,在加注过程中应将车载储氢瓶的温度、压力信号输入到加氢机,当通信中断或者有超温或超压情况发生,加氢机应能自动停止加注氢气作业。 [条文]
10.6.5 氢气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空管宜分别引至放空总管,并宜以向上45℃角接入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DN80;
    2 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筑物顶或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3 自放空设备至放空总管出口,放空管道的压力降不宜大于0.1MPa;
    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放空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
    5 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水积聚和杂物堵塞的措施,宜在放空总管底部设置排水管及阀门。 [条文]
12.1.1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气(氢)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 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 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地上液氢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 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 LPG泵、LNG泵、液氢增压泵、压缩机操作间(棚、箱),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³;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³。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条文]
12.2.1 加油加气站的LPG设施和加氢合建站中的储氢容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条文]
13.1.6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氢气、油品、LPG、LNG和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条文]
13.2.1 钢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CNG储气瓶(组)、储氢容器和液氢储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CNG和氢气的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停放场地、卸车点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两处临时用固定防雷接地装置。 [条文]
13.2.4 埋地钢制油罐、埋地LPG储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必须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条文]
13.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露天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氢气设备与液氢设备的房间内、箱柜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条文]
13.5.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 [条文]
14.2.5 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条文]
15.8.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在站内距作业点18.5m范围内进行有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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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GB50156-2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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