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建国60年来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从无到有,至今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工程建设有了巨大地发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使我们更加认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首先是安全可靠性,其次是经济合理性。
水作为火灾扑救过程中的主要灭火剂,其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灭火的成效。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例如,1998年5月5日,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火灾,就是因为家具城及其周边地区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市政消防给水严重不足,消防人员不得不从离火场550m、600m的地方接力供水,从距离火场1400m的地方运水灭火,延误了战机,以至于两万平方米的家具城及其展销家具均被化为一片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余万元。又如2000年1月11日晨,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0523m2,庐阳宫及四周126间门面房内的服装、布料、五金和塑料制品等烧损殆尽,1人被烧死,619家经营户受灾,烧毁各类商品损失折款1763万元,庐阳宫主体建筑火烧损失416万元,两项合计,庐阳宫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179万元,这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直至造成重大损失。火灾控制和扑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给水系统供应,因此消防给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决定了灭火的成效。同时消防给水的设计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筑的特点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其经济合理性。本规范的制订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促进改革开放、保卫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组研究了大量文献、发达国家的标准规范,并在全国进行了调研,同时参考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 “城市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方法”的研究成果。
消防给水是水灭火系统的心脏,只有心脏安全可靠,水灭火系统才能可靠。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用,无法因使用而检测其可靠性,因此必须从设计、施工、日常维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其安全可靠性的管理。
消火栓是消防队员和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灭火的重要消防设施,本规范以人为本,更加重视消火栓的设置位置与消防队员扑救火灾的战术和工艺要求相结合,以满足消防部队第一出动灭火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新建建筑是指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1.0.3 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根据工程的特点,为满足工程消防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的情况下选择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四新的原则是促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进步,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走“科学—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科学的发展道路,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更加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四新技术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1.0.4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平时不用,仅在火灾时使用,其特点是系统的好坏很难在日常使用中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这是在建设工程中唯一独特的系统,因为其他的机电系统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就能鉴别好坏。尽管本规范给出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规定,但系统还是应从产品质量抓起。如美国统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失败有3%~5%,英国则有8%左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组件的安全可靠性是系统可靠性的基础,所以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专门认证机构认证以确保产品质量,这也是国际惯例。所以专用组件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我国2008年颁布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每年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