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穿线导管与低压配电系统的穿线导管相同,应采用金属管、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几种,敷设方式为暗敷或明敷。
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4部分:试验火焰1kW标称预混合型火焰设备、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GB/T 5169.14-2007规定的燃烧试验要求。
11.2.2 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因此这里规定此类线路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对于其他传输线等要求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以避免其在火灾中发生延燃。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1.2.3 线路暗敷设时,尽可能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因管线在混凝土内可以起保护作用,能防止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传输线路中断。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相对重要性,所以这部分的穿线导管选择要求较高,只有在暗敷时才允许采用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线路明敷设时,只能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
11.2.4 为防止强电系统对属弱电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干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宜在同一竖井内敷设。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如果合用线槽应进行隔板分隔。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1.2.6 为便于维护和管理,不同防火分区的传输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11.2.7 考虑到线路敷设的安全性,不穿管的线路易遭损坏,故作此规定。
11.2.8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便于接线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