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9日前反馈至市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邮箱:575761097@qq.com,电话:28955437,传真:28955416)
附件:《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群;
(三)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200个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五)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六)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七)乘客座位总数500个以上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
(八)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放映厅(录像厅)、剧场、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十)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桌球房、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二)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护理院;
(十三)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十四)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十五)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十六)同一工作时段生产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同一生产车间(或防火分区)内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七)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一)市级和区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和区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防灾调度指挥楼
(一)市级和区级的广播台、电视台;
(二)市级和区级的邮政、通信枢纽;
(三)市级和区级防灾调度指挥楼。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和区级博物馆、档案馆;
(三)国家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
(二)承担市、区两级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电压等级500千伏和220千伏(地下)以上的变电站。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二)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三)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
(五)工艺装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单位。
七、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高层公共建筑(含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八、城市地下铁道、地下隧道等地下建筑
(一)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和线网调度与应急指挥中心;
(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存量10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总储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煤炭堆场;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建筑;
(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库。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央行及各商业银行在沪的分行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5亿元的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制药、芯片等工业企业以及设施农用地项目;
(四)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建筑;
(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高层厂房、仓库;
(六)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多用户可燃物品生产、加工、存储企业;
(七)含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物业单位。
本界定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界定标准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