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4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注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着火,不会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注4: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油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员还在火场采用水枪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注5:储罐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后,不需用泡沫钩管(枪);如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通常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在防火堤内如设置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火。故这些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尽量不小于0.4D。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表中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者,一般为小氮肥厂、小化工厂和其他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为1000m3~10000m3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中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至小于50000m3者,为中小城市的煤气储配站、大型氮肥厂、化工厂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储罐总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至小于100000m3者,为大中城市的煤气储配站、焦化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企业的可燃气体储罐。
据调查,国内目前最大的煤气储罐容积为300000m3,最高压力为10kPa。为适应我国储气罐单罐容积趋向大型化的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五档,即100000m3~300000m3,明确了该档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4.3.1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设计压力较高,易漏气,火灾危险性较大,防火间距要先按其实际几何容积(m3)与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5Pa)乘积折算出总容积,再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本条有关间距的主要确定依据:
(1)湿式储气罐内可燃气体的密度多数比空气轻,泄漏时易向上扩散,发生火灾时易扑救。根据有关分析,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一般不会发生爆炸,即使发生爆炸一般也不会发生二次或连续爆炸。爆炸原因大多为在检修时因处理不当或违章焊接引起。湿式储气罐或堆场等发生火灾爆炸时,相互危及范围一般在20m~40m,近者约10m,远者100m~200m。碎片飞出可能伤人或砸坏建筑物。
(2)考虑施工安装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气体储罐施工安装所需的距离一般为20m~25m。根据储气罐扑救实践,人员与罐体之间至少要保持15m~20m的间距。
(3)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对不同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也均有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格第五档为“大于200000m3”,没有规定储罐容积上限,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因素,城镇中的燃气储罐容积不会太大,一般不大于200000m3。大型的可燃气体储罐主要集中在钢铁等企业中。本规范在确定100000m3~300000m3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要求时,主要是基于辐射热计算、国内部分钢铁企业现状与需求和此类储罐的实际火灾危险性。
(4)干式储气罐的活塞和罐体间靠油或橡胶夹布密封,当密封部分漏气时,可燃气体泄漏到活塞上部空间,经排气孔排至大气中。当可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不易向罐顶外部扩散,比空气小时,则易扩散,故前者防火间距应按表4.3.1增加25%,后者可按表4.3.1的规定执行。
(5)小于20m3的储罐,可燃气体总量及其火灾危险性较小,与其使用燃气厂房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6)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燃气进出口阀门室、水封井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阀门室、水封井、密封油循环泵和电梯间,均是储罐不宜分离的附属设施。为节省用地,便于运行管理,这些设施间可按工艺要求布置,防火间距不限。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本条表4.3.3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湿式氧气储罐,一般为小型企业和一些使用氧气的事业单位的氧气储罐;总容积为1000m3~50000m3者,主要为大型机械工厂和中、小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总容积大于50000m3者,为大型钢铁企业的氧气储罐。
4.3.3条第三档(V>50000m3)的规定确定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氧储罐与泵房的间隔不宜小于3m的规定,与国外有关规范规定和国内有关工程的实际做法一致。根据分析医用液氧储罐的火灾危险性及其多年运行经验,为适应医用标准调整要求和医院建设需求,将医用液氧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分别调整为5m3和20m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已有明确规定。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仍要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 [图示]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2)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国家燃气规范》NFPA 59-2008规定的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12)、英国石油学会《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规定的炼油厂及大型企业的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13)和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 001︰2002的规定(见表14)。
注:储罐与用气厂房的间距可按上表减少50%,但不得低于50ft(15m)表中数字后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1 美加仑=3.79×10-3m3
注:1英加仑=4.5×10-3m3。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第一种居住用地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用地区域,设置储罐容量有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地上储罐与第一种保护对象(学校、医院、托幼院、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候车室、百货大楼、酒店、旅馆等)的距离按下式计算确定:
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条文] [图示]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构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对比情况见表15。从表15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有关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偏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提高到2.00h。
上人屋面的耐火极限除应考虑其整体性外,还应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面上停留时的实际需要。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条文] [图示]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
[条文] [图示]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条文] [图示]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条文]
[条文] [图示]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定。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条文] [图示]
此外,本规范未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并不排斥或限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施。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条文]
[条文] [图示]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
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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